大学生科技创新和学科技能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31浏览:1339

院教201837


为引导和激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生参与系列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活动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科竞赛类别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大学生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活动(以后简称为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重要大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重要大赛是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主办(或发文明确支持的)、获奖难度较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赛事。

B类:省级以上的较重要的专业性大赛。省级以上的较重要的专业性大赛包括:国家有关部委(除教育部以外)、教育部下属部门(除高等教育司以外)、中国教育学会及专业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湖北省有关厅局(除教育厅以外)、湖北省教育厅下属部门(除高等教育处以外)、湖北省教育学会、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等组织的省级赛事。

C类:其他专业性、行业性有影响的全国性赛事和省级赛事。包括其他与专业有关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学校联盟等主办的全省以上范围内的赛事。

D类:其他一般性全国性赛事和省级赛事。除以上ABC类以外的一般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与专业关联度不高的学会、协会、联盟等组织的赛事。

如无AB类竞赛的学科,可申报一个与该学科专业高度相关、有一定影响的竞赛活动,由教务处认可后,该学科竞赛,可以认定为B类学科竞赛。

ABCD四类赛事,又分全国范围级别的赛事和省级赛事。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竞赛以立项的方式组织开展,以学院申报,学校支持或资助的方式进行。

学校重点支持或资助A类和B类学科竞赛项目。没有A类和B类学科竞赛项目的学院,学校支持或资助该学院参加一项C类学科竞赛项目。

学校支持或资助的赛事项目数限制在每个本科专业不超过一项的赛事范围内。

各学院在申报学校重点支持或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时,可以申报学校项目,经教务处认可后的项目不占各学院专业指标项目。学校项目是指,参赛学生是由全校范围内各专业学生组成的学科竞赛项目。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参与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各级各类高水平的学科竞赛项目。

各学院在选择参加学科竞赛项目时,请尽量选择水平较高、影响较大、信誉较好的学科竞赛项目参赛。

(二)责任分工

1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学校支持或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教务处负责确认学校支持或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公布相关学科竞赛的信息,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审核学科竞赛申报书;帮助协调学院之间的合作与分工,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核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竞赛的获奖情况及竞赛获奖学分;审核存档各类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制订和修改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承办和组织参加部分综合性的学科竞赛项目等。

2承办学院的工作职责

1)承办学院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学院应指定分管教学或实践教学的院长对竞赛项目工作负总责(称为学科竞赛负责人),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需要指导教师的学科竞赛,应指派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赛事后,对学科竞赛的成绩及有关材料(含电子档)进行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2)积极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有关学院要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专业、学院、学校等层次筛选和选拔,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使得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各学院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以保证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由承办单位从专任教师中选定。

三、工作流程

各学院每年底申报下一年度支持或资助的赛事项目。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申报的项目确定学校支持或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

学校支持或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由教务处指定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未纳入学校支持或资助范围的各类学科竞赛由承办学院自行负责实施和管理。

各学院组织参加任何类别的学科竞赛均须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学校支持或资助的项目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实施,其他项目报教务处备案。

承办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制订参赛方案。选派高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专任教师担任竞赛的指导教师。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辅导培训、赛前集中训练和参赛指导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等。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工作量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计算。

承办单位在准备各项竞赛时,为满足竞赛需求可以组织校级选拔赛。校级选拔赛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须将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报教务处审定备案。

在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将获奖证书或竞赛成绩、书面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获得奖励的指导教师、学生和承办单位须提供相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报送教务处核实、备案,学校将以此作为奖励依据。

四、教师指导学科竞赛的工作量

各学院在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项目,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书》时,必须制订详细的竞赛培训指导方案。教务处根据竞赛培训指导方案,为该项目计算竞赛培训指导工作量。没有详细的培训指导方案的,培训指导工作量为0。只组织参赛,没有培训和指导的,不计算培训指导工作量。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竞赛,培训指导工作量最高限额如下表所示。

学校不支持参加D类学科竞赛项目,D类学科竞赛项目的培训指导工作量为0.

赛事范围

科类

A

B

C

备注

全国性赛事

理工科

50

40

30

只组织学生参赛,没有培训和指导的,工作量为0

文体艺科

40

30

20

省级赛事

理工科

40

30

20

文体艺科

30

20

10

对于少数特别重大的赛事,确实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工作,有具体详细的培训方案,经承办单位申请,教务处审核,可适当增加工作量。

五、参赛对象及指导教师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学生,以本科生为主,鼓励学生跨学院组队参赛。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每个参赛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12名。

六、经费管理

学校每年设大学生学科竞赛专款,用于对各项学科竞赛项目的支持或资助。学校对各竞赛项目支持的费用只包括参赛的直接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以学校为单位组队参赛的报名费。

(二)参赛学生和带队教师的差旅费。

(三)组队参赛的作品制作所需的材料费。

(四)其他财务政策允许报销的参赛直接费用。

七、获奖与奖励

(一)获奖级别的认定

参加A类、B类和C类学科竞赛项目获得世界性或全国范围内竞赛奖项认定为国家级奖项;参加A类、B类和C类学科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区域范围内或全省范围内的奖项认定为省级奖。

(二)奖励形式

凡在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表彰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等。

(三)奖励标准

1学生获得竞赛奖项,可计二类学分,具体实施参照我校《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2014年版)修订指导意见》(院教[2013]8号)、《2017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院教[2017]14号)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类学分社会实践)认定及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鄂二师院行发[2018]3号)等相关文件。

2对竞赛获奖奖项按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参见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重大办学成果奖励办法。

八、附则

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由学工处(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经费和组织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一八年十月


附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

学院:

竞赛名称

 

申报学院

 

主办单位

 

竞赛级别

 

报名、参赛时间

 

项目负责人信息

负责人姓名

 

    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竞赛方案

培训指导方案

(填写详细的培训指导方式、时间、地点、内容、指导教师等)

 

 

 

 

 

 

 

能力训练目标

(填写通过培训、竞赛,参赛学生取得的锻炼效果)

 

 

 

 

 

 

 

竞赛获奖目标

(填写获奖目标等级、数量等)

 

 

 

 

 

 

 

经费预算

(填写详细预算方案)

 

 

 

 

 

 

 

 

 

 

 

 

总计:

竞赛组织实施单位意见

(是否同意在竞赛场地、实验设备等方面进行支持等)

 

 

 

 

 

 

学院院长(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