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堂成绩单(Ⅱ类学分社会实践)认定及评定 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3-31浏览:3542

鄂二师院行发〔2018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的《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围绕高校育人中心任务,积极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实践育人工作,促进和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同时,针对学生学习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实践、身体心理情感、志愿公益和社会参与等普遍需求,推动学校共青团工作规范化、课程化、制度化,切实做好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关于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程序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中实施类学分的一门必修课程,计2个学分。本办法以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形式,将社会实践学分细化为实践学时。本科生参与社会实践可获得相应实践学时,在完成规定学时后,可通过学时换算成类学分。同时可转化为一定分值的成绩,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二条 学生累计获得120个实践学时后可获得2社会实践学分。如期未修满2个社会实践(必修)类学分的,将延期毕业。学生后续每增加35个实践学时,可增加1个社会实践学分,直至累积满5社会实践学分止。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训、实验等以外所开展的有利于拓展学生素质的实践、课外学术研究、竞赛、讲座及各类活动,包括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类、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文体与创新创业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等五大类。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学时不得少于40个,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类学时不得少于10个,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学时不得少于60个。

第四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在第七学期登记,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到120个,第二课堂成绩记为90分。在120个学时基础上,每增加20个学时(不足20的部分不予计算),第二课堂成绩可增加5分,直至满分100分止。

第五条  大一至大三学年累计获得实践学时不足120个,第七学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为59分,可在毕业学年的5月份前参加补修,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第二课堂成绩记为70分。学生在毕业学年5月份仍未获得120个实践学时的,不能获得2个学分,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补修。

第六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类学分社会实践)认定及评定工作由学校社会实践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以下简称PU)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处)、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各学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七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成绩以零分计,并依据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社会实践分类与实践学时评定标准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实践学时由PU系统自动认定,寒暑期社会实践类、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类、文化体育与科技创新竞赛类、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等实践学时由学生在PU系统线上申请、提交材料,审核认定。每年4月、10PU系统开放实践学时申请功能,每年6月、12月公布上一学期已获得实践学时数。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

(一)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分为思想引领与道德修养”“文化与艺术体育”“学术与创新创业”“身心发展与素质拓展等小类,学生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参与相关活动后获得规定数量实践学时。

(二)校园文化活动参与类实践学时每学年50个封顶、总实践学时150个封顶。

(三)在校期间出国(境)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的,按每学期30个实践学时予以认定。交换学习满1个月、不足一个学期的,计10个实践学时。

第十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一)寒暑期个人自主开展或参加学校(含学院)集中组织的实践达7—12天且完成一篇合格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计15个和25个实践学时/次。实践达16天及以上且完成一篇合格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分别计25个和35个实践学时/次。

(二)寒暑期社会实践获校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加4个、8个、12个实践学时/次。

(三)寒暑期积极参加经校团委认定的重点志愿服务项目,计20个实践学时/次。志愿服务项目与寒暑假社会实践不重复计算。如获得表彰,参照上述第2款规定执行。

(四)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的,视同足额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根据公司股权结构,持股占30%及以上的其他股权人计35个实践类学时和25个参与类学时;持股低于30%,高于5%的计20个实践类学时和15个参与类学时;持股5%及以下的计15个实践类学时和5个参与类学时。

(五)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须提前报学院分团委审批、校团委备案批准后方可实施,纳入认证范围。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类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实践学时不得少于10个。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学校《志愿服务时间认证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证。按4个小时志愿服务时间兑换1个实践学时计算;每学年只接受当学年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类学时申报;各学年实践学时可累加计算直至达标或超过10个学时;每次兑换实践学时以4的倍数折算。

第十二条 文化体育与科技创新竞赛类

(一)文化及艺术体育竞赛(含思想政治学习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团学组织建设活动等)

1省级竞赛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20个、16个、10个、6个、4个实践学时/·人,其他入围校级决赛并获奖者计2个实践学时/·人。

2全国竞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30个、20个、16个、10个、6 个实践学时/·人,其他参加未获奖者计3个实践学时/·人。

3国际竞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0个、30个、20个、16个、10个实践学时/·人,其他参加未获奖者计4个实践学时/·人。

4学生在校期间举办全国性、省级、市级、校内个人艺术作品展览或演出的,分别计50个、40个、30个、20个实践学时/·人。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专业特长生所计实践学时减半。

5奖项等级说明。冠军(金奖)等同于一等奖,亚军(银奖)等同于二等奖,季军(铜奖)等同于三等奖;如冠亚季军、金银铜奖从一等奖获得者中决出,按特等奖计算;4-8名竞赛获奖者可等同于优秀奖计算。

以上文化及艺术体育竞赛仅指课外活动,各单位组织参赛前须向校团委报备并最终提交获奖证书予以审核;属于学科竞赛类(参照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数据采集指南》中的解释指标)的不计入社会实践学时。学科竞赛成绩满足一定条件后,由教务处直接认定文体竞赛类学分;竞赛活动的颁奖组织单位,原则上为政府部门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协会,一般性商业比赛、邀请赛等活动不予认定。

(二)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竞赛

1省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主办的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类大赛校级竞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20个、16个、10个、6个实践学时/·人,其他参加者计3个实践学时/·人。

2全国专业指导委员会、协会,省部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科技创新类大赛省级竞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40个、30个、20个、16个、10个实践学时/·人,其他参加者计4个实践学时/·人。

3国家部委主办的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科技创新类大赛等全国性竞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60个、50个、40个、30个、20个实践学时/·人,其他参加者计5个实践学时/·人。

(三)仅对权属单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竞赛成果等认定实践学时。参赛范围认定参照学校《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奖认定及奖励(暂行)办法》(鄂二师学工〔201658号)执行。III类竞赛活动,减半计算实践学时。上述科技创新类竞赛结果被直接认定类学分的,不再重复认定实践学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与技能培训类

(一)担任团支委、班委、院级学生组织各部委员、学生社团骨干、寝室长;担任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院级学生组织各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委员(干事);担任院级组织主席团,校级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省学联部门负责人的,经考核合格,分别计5个、10个、20个、30个实践学时/学期。如同一学期兼任多职的,只按高职计算一项。

学工部资助事务中心、校广播台、学通社、教学信息部等校职能部门所属学生组织,参照社团予以认定。在社团(含参照类学生组织)担任负责人的,同时担任校级、院级主要学生组织干部的学时减半,累积计算1次。

(二)校大学生艺术团、校礼仪队、校人民武装部民兵连服务期满1年、23,且考核合格,分别计102030个实践学时。

(三)个人获得校级活动积极分子(含先进工作者等)、优秀寝室长、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志协)干部;校级奖学金、共青团学生干部标兵、学生干部标兵、校级自强之星、青春榜样年度人物,分别计5个、10个、20个实践学时/·人。个人获得上述类别的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加15个、30个实践学时/·人。院级获奖在校级的基础上折半计算。

(四)所在班团(社团、寝室)组织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时任负责人分别计5个、10个、20个实践学时/·人,班委会干部(其他骨干成员)减半、其他成员分别计2个、5个、8个实践学时/·人。班团组织骨干成员数不多于本班级人数25%,社团骨干成员数不多于本社团人数15%

(五)获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如省计算机等级证书、会计师证、教师资格证、英语口译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等,一次性计15个实践学时/人。此项学时各类证书不累加。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实施。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社会实践学分认定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2014级、2015级按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实施。

2016级本科生按《2014版人才培养方案》须修满2类社会实践学分,最高可修至4个。2016级本科生总共完成100个实践学时即可兑换2个社会实践学分,后续每增加35分兑换1个学分。

2017级本科生按本办法执行。2017级专科生参照执行,累积完成100个实践学时可发放第二课堂成绩单,并记90分。

 

○一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