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时间:2022-03-31浏览:1799

鄂二师院行发〔201817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教学、关心和支持教学是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为加强教学管理,掌握教学运行中的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教学,同时促进教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形成重视教学、教研的好风气,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3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听课形式

1检查性听课:为配合各类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2评估性听课:根据专业质量评估、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3随机性听课: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随机进行的听课。

4集体评议:各级领导可自行组织集体听课或巡查,对影响教学质量的控制点进行检查和评议。

三、听课要求

1以新进教师、新开课程教师、专业核心课程教师的课堂作为重点听课对象。

2每学期每位校领导听课不少于2课时,其中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2课时;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及各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不少于5课时;各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及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少于3课时。

3听课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听课检查内容,认真填写《领导干部听课情况记载表》,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课后及时与主讲教师或相关学院教学院长进行交流与反馈。

四、听课管理

1学校领导的听课由领导自行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务处管理人员的听课由质量评估处安排,各学院党政领导的听课由各学院安排。

2领导干部听课情况记载表在质量评估处网站下载。各学院的听课活动,其记载表由各学院收集汇总后保存;其他听课活动在听完课后三天内将听课情况记载表交至质量评估处登记汇总并保存。

3质量评估处每学期末及时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4领导干部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任课教师反馈,并帮助解决。

5在执行听课制度中如未完成规定时数或有弄虚作假者,将通报批评。

6领导干部听课纳入本职工作,不计报酬。

五、其他

1本规定由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