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教任课规范

时间:2022-03-31浏览:545

院教201287


为保障教学质量,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任教资格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自觉践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35岁以上在职在岗教师不再做学历要求。其它教师必须同时具有所教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和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我校新进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

3.外语及普通话水平

新进教师应具有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艺术类须过英语三级,外语类须过专业四级。普通话水平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文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现代汉语课和口语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4.必须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5.必须具有学校颁发的相应教学岗位聘书。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教学资格:

1)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2)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3)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4)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每学期开学前各学院应将所有任课教师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查,未经教务处批准安排不具备以上任教资格条件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的,其教学工作量一律不予以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作出相应处理。

二、任课规范

新进的青年教师均须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统一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以便尽快地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

1.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职称的新任教师必须首先经过见习阶段。在见习阶段,各学院应安排一名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课、习题课、跟班听课、指导实习等环节的严格训练,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了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熟悉教材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设课程的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系(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定认可后方能取得任课资格。见习阶段一般不得少于一学期,其特别优异者,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前任课者,应报教务处组织考核审批后方可任课。

2.已取得高校教师职称的教师

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讲师或以上职称、能独立承担课程教学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工作。

1)助教职称的教师可在高职称教师指导下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内容,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2)具有讲师以上职务或相应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教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必须直接承担三分之二以上课程内容的主讲任务,并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讲授过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教学效果较好,且已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课程负责人推荐、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3)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必须承担本科低年级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4)因教学需要,各学院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应经被聘人员单位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其每周授课不得超过4学时。

三、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指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校外教师或本校离退休教师。

1.聘用外聘教师的条件:

1)教学计划已安排,但各学院无此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2)该学院有按学校规定师生比的缺编名额;

3)满足学术交流及开阔思路的需要;

4)外聘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时,不能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四分之一。

2.外聘教师任教条件:

外聘教师必须具备学校规定的任教资格的条件,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学安排时间。

3.聘用外聘教师的程序:

各学院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下学期外聘教师的相关材料,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聘用。

4.对于专业优异、教学效果好的外聘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应报教务处审批。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