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31浏览:949

鄂二师院行发〔201852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建设发展的希望与未来。为加强对新进青年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技能的培养,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进教师入职半年内不得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各学院须为每位新进青年教师安排一名导师,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导师由各学院聘任,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担任青年教师导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好;

(二)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担任,正高职人数不足的学院可聘请优秀副教授担任;

(三)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第四条 青年教师导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要求,为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并提出具体措施。

(二)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指导青年教师备、教、辅、改、考各个教学环节。要求青年教师在导师的课堂(实验室)随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6学时。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安排青年教师试讲并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参与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严格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四)训练青年教师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五条 导师在接受指导任务后,应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指导任务书》,明确指导教师任务,与所在学院签订《青年教师导师责任书》,并填写学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每年9月底前交教务处备案,学校将据此确认青年教师导师人选。

第六条  指导期原则上为一学年。经指导一学期后,青年教师应初步具备独立承担教学任务的能力,第二学期可适当承担一定量的教学任务。指导一年期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青年教师听课并做出评价。

第七条 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间,至少应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第八条  指导过程中,导师应填写《青年教师听课表》《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青年教师导师指导记录表》《指导科研成果一览表》,指导期满后对指导工作做出总结并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报告书》。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记载。在学年末安排召开指导工作专题汇报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6月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经考核完成指导任务的青年教师导师,由学校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规定》(鄂二师院教〔200923号)同时废止。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