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3-31浏览:1367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5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处)、人民武装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由学工部(处)、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教学学院要成立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学院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大学生征兵任务。学工部(处)、人民武装部负责学院征兵工作指导、入伍学生信息归口,做好与兵役机关沟通联络、学生政审、学费补偿、服役期间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入伍服役期间的教学组织、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学位授予等;招生就业处负责新生、毕业生入伍相关服务工作;财务处、后勤集团做好入伍相关保障服务工作;各教学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征兵工作具体实施,负责征兵政策宣传和动员,协助学工部(处)、人民武装部做好入伍大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兵条件与流程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男性在校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大学毕业生放宽到24周岁。女性在校生和毕业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男性女性均可以放宽到年满17周岁。

(二)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基本条件包括:

1.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

2.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经激光近视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可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第六条相关流程

(一)报名登记;

(二)初审初检;

(三)体检政考;

(四)走访调查;

(五)预定新兵;

(六)役前教育训练;

(七)张榜公示;

(八)批准入伍。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必要帮扶和指导。

第八条学生在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可选择原班跟进毕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入伍之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随原班跟进毕业。入伍期间通过自学完成课程学习,并根据任课老师要求提交完整读书笔记或采取寄送试卷单独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在校学生入伍后因故未能在当学期完成课程考核,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院组织相应学生统一提交课程读书笔记或课程论文,进行成绩评定。

(二)如学生在服役期间,不能按期正常完成课程学习或考核,学校则不再安排该生原班跟进学习,学生后续学习事宜按保留学籍延迟毕业情况处理。

第九条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专科在校生,完成专科学业后,在当年普通“专升本”政策允许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其他复退的专科在校生,在当年招生计划允许的情况下,报考我校普通“专升本”考试,实施单列单招的招考政策,优先录取。

第十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程,成绩记为90分;免修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二类学分,成绩记为85分;免修公共体育课程,成绩记为90分;参军入伍可视为学生的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环节;毕业年级参军入伍,并申请按期毕业的本科生,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入伍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不能正常授予学位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学位授予条件,并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服役期满后,可继续保留学籍两年,逾期不再保留学籍,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资助相关政策,根据入伍学生退役后的复学或入学意愿,落实义务服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和减免。学费补偿和减免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或减免。服役期间选择原班跟进毕业的学生,学费补偿和减免按照国家规定,以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据实计算,学校不予减免服役期间的学费,学生需按学制交纳服役期间学费。服役期间住宿费和医保费免交。

第十四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各分党委、党总支应优先考虑推优入党。

第十五条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服役期间获“优秀士兵”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复学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国防教育方面工作或担任学生干部的,毕业时直接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十六条对退役复学的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参评校内奖学金时,可在评定基础上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且只享受一次)。

第十七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学校指导员”制度,学校指导员负责做好入伍学生“一对一”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学生及其家长、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帮助其安心服役,鼓励学生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十九条征兵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学校根据上级征兵工作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一定比例向各教学学院下达征兵工作任务,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学院原则上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教学学院按照每走兵1人奖励5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经费,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学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凡本文件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文件相关条款由学工部(处)、人民武装部、教务处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最新政策与此文件中相关条款不符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