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艺术学院Ⅱ类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立Ⅱ类学分。
第二条 Ⅱ类学分是我愿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Ⅱ类学分,才能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Ⅱ类学分的认定范围及计分原则
第四条 Ⅱ类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国防教育、就业指导、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学科竞赛、各种资格考试、其他文化或学习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期、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Ⅱ类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艺术学院本科生Ⅱ类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二类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Ⅱ类学分按照“公共必修课”学分形式进行管理,每学期第17周前统计一次学生所获学分,第7学期第17周前按自然班出一份汇总成绩单,报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本科生Ⅱ类学分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形式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具体如下表: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认定部门 |
协助单位 |
支撑材料 |
国防教育 |
校内开设的公共课程 |
教务处 |
学院教学办 |
成绩单 |
就业指导 |
就业相关知识学习 |
教务处 |
学院教学办 |
成绩单 |
社会实践 |
社会调查、社会公益活动(劳动) |
学院学工办 |
辅导员 |
调研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
科技创新活动 |
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发表学术论文、专利、科技制作、 |
学院学术委员会 |
教研室主任及专业班主任 |
创新训练项目立项、结题资料,参与教师科研课题证明,公开发表文章或作品、专利证书复印件、成果推广报告等复印件等 |
学科竞赛 |
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奖励 |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
教研室主任及专业班主任 |
获奖文件或学生奖状复印件 |
各种资格考试 |
职业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教师资格证、英语六级、WSK、TOFEL、GRE |
教务处 |
学院教学办 |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证书编号、成绩单或相关证明材料料 |
其他文化或学习活动 |
听学术报告 |
各系 |
教研室主任及专业班主任 |
笔记、心得体会、参与讲座活动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等 |
专题讲座 |
各系 |
教研室主任及专业班主任 |
讲座活动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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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 |
教务处 |
教学办 |
第二学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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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自主学习 |
教务处 |
教学办 |
成绩单或相关学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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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计实验 |
各系 |
教研室主任及专业班主任 |
实验报告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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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活动 |
学院学工办 |
辅导员 |
竞赛获奖文件或学生奖状复印件等 |
|
其他文化竞赛活动 |
学院学工办 |
辅导员 |
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立项、结项资料,创业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模拟市场竞标书、竞赛获奖文件或学生奖状复印件等 |
项目认定部门需做好本部门统筹项目的基础数据生成、项目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分认定程序:
大学生Ⅱ类学分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学院组织、学生申报、职能部门认定”的原则进行。学院的Ⅱ类学分项目申报须经教务办、学工办审核、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1、每学期第1-5周,学生填写《Ⅱ类学分申请表》,并提交各项支撑材料。
2、每学期第7-8周,学院依据《艺术学院本科生Ⅱ类学分核定标准》组织各Ⅱ类学分认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不符合项目认定标准的予以回退。
3、每学期12-16周,教学办、学工办组织人员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打印一份认定学分学生名单,送交学院领导审批。
4、每学期17周,教学办汇总各年级本科生Ⅱ类学分认定情况,按班级汇总反馈至系,由各系通知学生了解个人所获学分情况。
5、第7学期第17周前,由教学办汇总学生Ⅱ类学分认定情况,反馈至所在系学生签名确认后,将成绩表上报教务处;
各认定部门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相关媒体(如网站)公布,以便监督。学院每年对项目认定部门的认定情况及支撑材料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学生填写的Ⅱ类学分认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认定部门不能解决的,报学院协调处理。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学院审定后,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一 本办法从2014级起开始与教学计划配套执行。原有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各项目认定部门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制订项目认定细则。
第十二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艺术学院学院本科生Ⅱ类学分核定标准
附件2:艺术学院Ⅱ类学分申报表
附件2:艺术学院本科生获得Ⅱ类学分统计表
艺术学院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艺术学院Ⅱ类学分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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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实践 |
类别 |
项目内容 |
单项学分值 |
考核方式 |
分值限制 |
备注 |
国防教育 |
校内开设的公共课程 |
2 |
考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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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指导 |
就业相关知识学习 |
2 |
选修本专业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程并考核合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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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 |
社会调查 |
1 |
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记1学分,不累加 |
1~2 |
调查报告需有2000字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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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活动(劳动) |
1 |
参加社会公益组织或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3次记1学分,要求有社会机构官方证明文件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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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活动 |
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
1 |
参与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成功结题,项目组成员每人每项记1学分,累计不能超过2学分 |
3 |
合作完成的的项目依据作者排序认定前五名,分值计算比例为1,08,0.6,0.4,0.2 |
|
参与教师科研课题 |
1 |
提交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论文或科研报告、成果等,独立完成工作量10%以上(附老师证明)每项记1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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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 |
1 |
校级或省级学术论文及作品,第一作者每篇记1学分,累计不能超过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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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核心论文及作品,第一作者每篇记2学分,第2作者每项记1分,可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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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权威论文第一作者每篇记3学分,第2作者每项记1.5分,累计不能超过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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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
1 |
外观专利第一作者每项记1学分,第2~3作者每项记0.5分,累计不能超过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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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作者每项记2学分,第2~3作者每项记1分,累计不能超过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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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明专利第一作者每项记3学分,第2~3作者每项记1.5分,可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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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制作 |
1 |
获校级奖励,第一作者每项记1学分,第2~3作者每项记0.5分,累计不能超过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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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省部级奖励,第一作者每项记2学分,第2~3作者每项记1分,可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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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国家级奖励,第一作者每项记3学分,第2~3作者每项记1分,累计不能超过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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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 |
校级奖励 |
1 |
获三等奖二项记0.5分 |
0~1 |
只认定第一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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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二等奖一项记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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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一等奖一项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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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奖励 |
1 |
获入选奖二项记0.5分 |
0~2 |
合作完成的的项目依据作者排序认定前三名,分值计算比例为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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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优秀奖二项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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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三等奖一项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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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获二等奖一项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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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一等奖一项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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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奖励 |
1 |
获入选奖二项记1分 |
0~3 |
合作完成的的项目依据作者排序认定前三名,分值计算比例为1,08,0.6
|
||
2 |
获优秀奖一项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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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获三等奖一项记2分 |
|||||
4 |
获二等奖一项记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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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获一等奖一项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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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资格考试 |
职业证书 |
2 |
获初级证书记1分,获中级证书记2学分,获高级证书记3学分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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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级考试 |
1 |
获国家二级证书记1学分,三级以上记2学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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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
2 |
获得教师资格证2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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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六级 |
2 |
官方成绩单为准2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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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K、TOFEL、GRE |
3 |
官方成绩单为准3分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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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化或学习活动 |
听学术报告 |
1 |
每5次记1学分,每次必须有详细的书面报告,累计不能超过2学分 |
1~2 |
每次书面报告不低于10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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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 |
1 |
学院推荐,在30人以上的听众面前主讲1个小时以上,中文讲座记1学分,用外国语言主讲一个小时以上记2学分 |
1~2 |
提供讲座讲稿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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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 |
2 |
拿到辅修合格证书记2学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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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自主学习 |
1 |
参考学校教务处指定的考核标准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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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计实验 |
1 |
独立设计创新实验项目,有专业任课老师的推荐并提交完整的书面实验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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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活动 |
1~4 |
参照学科竞赛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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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化竞赛活动 |
1~4 |
参照学科竞赛 |
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