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1032

院教〔2018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使校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教学改革,培育更多优秀成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包含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改革等)、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学校实行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并设立教学研究专项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学校教学研究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校级、省级及省级以上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课题研究,参加结项验收。

第二章  立项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校级教研项目申报立项于每年6月左右进行,省级教研项目申报于每年615日前完成。学校在校级立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研项目。

第六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者为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专任教师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予以优先,同时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

第七条  教研项目立项应符合的基本原则:

(一)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其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具有较好的研究与改革实践基础,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改革力度;

(三)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强指导作用,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推广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四)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合适的进度安排、可测的预期成果;

(五)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在研究时间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有保证;

(六)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3年;其中校级项目2年,省级项目3年,立项公布时间起计算。

第八条  教研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原则上校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

)已有在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同级的教研项目。

(三)项目研究团队不得超过5人(含项目负责人);鼓励吸纳学生参与教师教研项目,参与项目研究学生不受研究团队名额限制

第九条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需填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提交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申报项目需经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

(三)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四)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由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讨论、评审,签署评审意见;

(五)评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研究(含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参照有关办法和程序,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有关申报材料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学院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一经获准立项,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目工作,应主动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及时指派负责人,并写出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凡省级或以上项目及一般项目,都要进行成果验收。

项目结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应用情况及实施成效);

(三)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教材等),项目负责人须有排名第一的研究成果;校级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须发表论文两篇,省级及以上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须在发表论文至少两篇(含核心期刊一篇),以其他形式结题的(如作品、著作、专利、软件、实用成果等)需提交实物或相关证书。

(四)其它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暂缓结项的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否则,该项目将被取消。

第十五条 教研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结项验收:

(一)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二)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第十六条 公示。将结项结果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若有异议,须在异议期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写清异议内容,并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将结项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学校对优秀成果的项目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确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学校提出继续深入研究的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组应在三年内完成项目并结题,当年未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由,并填写《教学研究项目进展报告》,由所在学院签署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意见,送至教务处备案,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未取得预期成果者,将根据实际情况撤销项目,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第二十条 获学校教学研究经费配套支持的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执行期满,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结项,同时,将结项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研项目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根据当年投入而定。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持力度:学校对每个省级、校级教研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学校重大办学成果奖励标准执行;对于有重大研究价值的项目,可加大资助力度;对于省级以上项目,学校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研究论文版面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讲座咨询费、专家鉴定费等与项目研究工作密切相关的必要性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要购置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并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进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在研究任务完成时结项后进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若存在学术行为不端,或获得奖励的学术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则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资金学校将追回。

第二十六条 鼓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