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3007

院教〔201839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发挥教学成果奖励的示范作用,同时规范教学奖励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应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此奖项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并获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仅指由国务院、教育部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仅指由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校级教学成果奖仅指由学校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推荐申请的原则。原则上,只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才能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特殊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特等奖;具有一定创新性,处于省属高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一等奖;达到省属高校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二等奖;达到省属同类高校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的成果可获得校级三等奖。

(二)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作出了主要贡献;

(三)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数按照国家级或省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八条  推荐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应提交《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以及反映成果的总结材料、支撑材料。

第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学校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成果奖励

(一)奖励标准:按照学校重大办学成果奖励标准执行。

(二)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教学成果奖,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实行回避与异议制度,被推荐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完成人,不得参与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公示7天,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反映,学校进行评审复议。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绩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升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下一届教学成果奖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文件同时废除。

 

 

○一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