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1064

院教〔20123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批相对稳定、质量较高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可以进行实践教学,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场所的单位。实习实训基地分为校外实习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两种类型。

第二条  实习实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与专业基本对口,技术和设备先进,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达到专业培养目标,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二)实习实训基地应有良好的育人环境,有利于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并有相对稳定的指导及辅助人员,能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组织、教学和管理。

(三)校内实训基地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使之成为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原则上每次应能接纳10个以上的实习生进行实习,并能满足实习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方面的条件。

(四)在保证教学实习质量的基础上,本着就近实习、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在优先考虑各方面有利条件的同时,采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灵活方式进行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三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工作程序

(一)由各院、系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地建成一批稳定、优质的能满足各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实习基地。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不得少于3-5个实习基地。

(二)各学院应从学院级实习基地中,优选能满足实习条件有长期合作意向的单位,向教务处提出拟建校级实习基地的申请,提交《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申请表》。

(三)由教务处对拟建校级实习基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后,组织签订协议书,非师范专业的实习基地协议书由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拟定,报教务处签字盖章,师范专业协议书由教务处统一拟定,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三至五年。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学院、实习基地各执一份。

(四)学校给条件成熟的校级实习基地挂牌,授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实习基地,标牌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第四条  建立校内实训基地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各院、系应建设好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应优先考虑重点专业的需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招生计划、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设立可供学生实训场所,增添必需用的设备。

(二)各院、系校内实训基地要有一个长期的建设规划和一个分阶段实施的计划。规划应报教务处备案。

(三)校内实训基地,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把培养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社会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作为工作重点。以服务教学、资源共享、高效运行、科学管理为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设施、设备、技术队伍既满足需求,又科学合理,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一)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基地实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学院负责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与基地协商、沟通,共同拟定和落实好相关专业实习实训计划及其实施,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安排实习内容。

(二)各院、系相关专业的各类实习,应先安排在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实习,基地容量不能满足时,可考虑安排在其他单位进行,同时应有计划地筹建新基地。

(三)各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实训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每学年要根据教学实习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应对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由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同时保存好基地建设和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的相关文字、图像等资料和文档。并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基地建设和利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四)学校与实习基地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共建。学校应利用科技、教学、人才、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实习基地单位优先给予支持和帮助,以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加强与实习基地单位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合作,为实习基地单位提供服务与指导,帮助实习基地单位培养人才;同时,聘请实习基地单位专家、名师担任我校兼职教师。

(五)建成并挂牌的实习基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消。基地建设学院与基地单位须经常保持联系,主动与实习基地单位加强交流、建设,不断提高实习基地质量,使之成为全校实践教学优质共享资源。

第六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评估及奖励

(一)教务处将会同相关院系不定期到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抽查和评估,保证实习实训环节教学质量。

(二)对不能满足教学实习要求的,各学院应会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及时整改或调整;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经学校审批,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在学校实习基地评估中,评为优秀的基地,学校将给予奖励;评估为合格的基地,学校将继续支持建设;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学校提出要求促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四)学校对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一月